
为打好安全生产巩固提升仗,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执罚典型案例的曝光力度,强化其警示教育震慑作用,有效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达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目的,努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现将汉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办理的10起行政执法执罚典型案例予以公开。
叶某平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案
【基本案情】2024年2月26日21时25分许,驾驶人叶某平驾驶湘JNY**2小型轿车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汉寿县蒋家嘴阳南塘至百禄桥路段,被汉寿县公安交警大队军山铺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当事人检测值为36mg/100ml。
【法律依据及处罚】叶某平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2款,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100毫升血液中酒精浓度20毫克以上不足40毫克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110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4条第3项的规定,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000元。
胡某先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案
【基本案情】2024年2月19日19时21分许,驾驶人胡某先驾驶湘JRB**0小型轿车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汉寿县沧港镇北美村路段,被汉寿县公安交警大队治超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当事人检测值为69mg/100ml。
【法律依据及处罚】胡某先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2款,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100毫升血液中酒精浓度60毫克以上不足80毫克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110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4条第3项的规定,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2000元。
雷某军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案
【基本案情】2024年2月19日19时15分许,驾驶人雷某军驾驶湘JFX**7小型轿车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汉寿县沧港镇北美村路段,被汉寿县公安交警大队治超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当事人检测值为20mg/100ml。
【法律依据及处罚】雷某军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2款,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100毫升血液中酒精浓度20毫克以上不足40毫克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110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4条第3项的规定,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000元。
陈某军酒后驾驶机动车案
【基本案情】2024年2月19日19时3分许,驾驶人陈某军驾驶湘JWV**5小型轿车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汉寿县毛家滩马涧村路段,被汉寿县公安交警大队太子庙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当事人检测值为41mg/100ml。
【法律依据及处罚】陈某军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2款,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100毫升血液中酒精浓度40毫克以上不足60毫克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110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4条第3项的规定,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500元。
余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案
【基本案情】2024年2月20日21时17分许,驾驶人余某驾驶湘JE0**T小型轿车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汉寿县罐头嘴镇新建村至太子庙吉庆村路段,被汉寿县公安交警大队罐头嘴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当事人检测值为55mg/100ml。
【法律依据及处罚】余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2款,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100毫升血液中酒精浓度40毫克以上不足60毫克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110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4条第3项的规定,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500元。
龚某华驾驶货车超载案
【基本案情及处理结论】2024年2月26日23时50分许,驾驶人龚某华驾驶湘J48**0中型自卸货车在省道224汉寿县沅水大桥路段,被汉寿县交警大队治超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过磅检测,该车核载18000千克,实载34750千克。
【法律依据及处罚】龚某华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不足百分之百)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驾驶证记6分,并处罚款1000元。
蒋某勇驾驶货车超载案
【基本案情及处理结论】2024年2月19日14时10分许,驾驶人蒋某勇驾驶湘AL1**0重型自卸货车在国道319汉寿县军山铺路段,被汉寿县交警大队治超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过磅检测,该车核载49000千克,实载67030千克。
【法律依据及处罚】蒋某勇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驾驶证记3分,并处罚款500元。
李某新驾驶货车超载案
【基本案情及处理结论】2024年2月26日11时45分许,驾驶人李某新驾驶湘J38**3重型半挂牵引车在国道319汉寿县军山铺路段,被汉寿县交警大队治超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过磅检测,该车核载49000千克,实载66130千克。
【法律依据及处罚】李某新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达百分之五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驾驶证记3分,并处罚款500元。
周某楼驾驶客车超员案
【基本案情及处理结论】2024年2月16日9时20分许,驾驶人周某楼驾驶湘J32**1中型普通客车在汉寿县太子庙镇天星村村部路段,被汉寿县交警大队太子庙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过检查,该车核载19人,实载20人,超员1人。
【法律依据及处罚】周某楼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载客人数未达20%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驾驶证记6分,并处罚款500元。
袁某勇驾驶客车超员案
【基本案情及处理结论】2024年2月14日9时8分许,驾驶人袁某勇驾驶湘J35**8中型普通客车在汉寿县太子庙镇天星村村部路段,被汉寿县交警大队太子庙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过检查,该车核载19人,实载20人,超员1人。
【法律依据及处罚】袁某勇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载客人数未达20%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驾驶证记6分,并处罚款500元。
一审 黄学丽
二审 朱自刚 曹亚玲 童忠平
三审 张智峰
责编:彭炼
来源:汉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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